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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税控加油机、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型式批准和制造许可证办理程序的通知

作者: 佚名      来源: 不详     时间: 2007-9-12 18:08:11

发文字号:国函[2004]662号发文日期:2004.05.25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、质量技术监督局:

   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征收管理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》的有关规定,为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,提高办事效率,经研究,决定简化控燃油加油机、出租汽车计价器型式批准、制造许可证办理程序,对国家税务总局、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《关于加油机安装控装置和生产使用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发[1999]110号)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、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生产使用出租汽车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质技监局量发[2000]13号)等文件中的有关规定作如下调整.
    一、控燃油加油机、出租汽车计价器不再办理控功能合格证书。制造控燃油加油机、出租汽车计价器的企业(以下简称企业)直接到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控功能检测单位进行功能检测,由控功能检测单位出具控功能检测报告,控功能检测报告一式两份,一份交企业到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其他手续;一份抄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。原《控功能合格证书》有效期到期作废。
    二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控功能检测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,委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(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)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合格后,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型式批准证书,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制造许可证。国家质检总局不再办理型式批准和制造许可证。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将颁证情况报告国家质检总局,国家质检总局定期将颁证汇总情况向国家税务总局通报。
    三、控燃油加油机的型式批准证书和制造许可证的编号方法作如下调整:
    l、已发的型式批准证书号不再调整,继续有效。各省新颁发的型式批准证书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编号。
    2、控燃油加油机制造企业要于2004年6月底以前,到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换发制造许可证,制造许可证的编号由各省按照质技监局量发[1999]108号文件规定的编号方法重新编号。此次换发的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从换证之日开始到原证书有效期止。
    四、国家质检总局在安排计量器具国家监督抽查时,把控功能作为监督抽查的重要指标同时进行检测。
    五、国家质检总局将于近期对控燃油加油机、出租汽车计价器定型鉴定大纲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。
    附件l:控加油机制造企业名单(略)
    附件2:出租汽车控计价器制造企业名单(略)
    附件3:承担检测任务的技术机构名单及项目(略)


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

二○○四年五月二十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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